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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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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3-17 00:00:00 浏览:  5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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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7日,并同意以3.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274.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5名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85.10万股,授予30名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89.20万股。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艳玲盛宝军龚凯颂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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