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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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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3-17 00:00:00 浏览:  3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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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50证券简称:华鹏飞公告编码:(2022)017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上午9:15至2022年3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
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因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等均通过腾讯会议视频参会。此次通过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出席会议,经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光明先生主持。
6、股东出席会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参加现场会议投票。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15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152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7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476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47%。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此次通过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8、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独立董事龚凯颂先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至议案3的投票权。
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未收到公司股东投票权的委托。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87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94%;
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351%;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1495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928%;
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6%;弃权18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8799%;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49%;弃权18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552%。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5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928%;
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6%;弃权18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8799%;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49%;
弃权18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552%。
以上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燃、邱雅坚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3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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