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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皖仪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现就公司拟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臧牧先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公司与臧牧先生签署的《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发行价格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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