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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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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2-3-21 00:00:00 浏览:  4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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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6证券简称:北化股份公告编号:2022-010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
公司董事、总经理邓维平先生的辞职报告。邓维平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其所任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等职务,邓维平先生辞职后仍在公司任职,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相关公告见2022年3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尉伟华先生为
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杜兰平先生、曾卫钢先生、张维娓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相关独立意见登载于2022年3月21日的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1-附件1:尉伟华先生简历
尉伟华先生:中国国籍,男,汉族,1981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辽宁北化储运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本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尉伟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2:杜兰平先生简历
杜兰平先生:中国国籍,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化学工程硕士,高级政工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董事兼宜宾北方川安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现任本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杜兰平先生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2-附件3:曾卫钢先生简历
曾卫钢先生:中国国籍,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工业化学专业本科,高级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四川北方红光特化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曾卫钢先生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4:张维娓女士简历
张维娓女士:中国国籍,女,汉族,1979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弹药工程与爆破技术专业本科,企业管理专业管理学硕士,高级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中国北方化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权益与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改革与民品发展处处长,现任中国北方化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奥信化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山西北化关铝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副总经理。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维娓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3-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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