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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八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文件的规定,作为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会前审核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咨询工作,对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
机构期间,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了公司
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继续聘任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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