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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现对有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
我们查阅了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
息和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完成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相关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将本次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金城金素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年,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傅苗青与周白水(以下将傅苗青与周白水统称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浙江磐谷药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谷药源”或“标的公司”)67.35%的股权,交易双方签署了《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交易对方承诺金城金素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以下合称“业绩承诺期”)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累计不低于16500.00万元。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及审计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此次交易对方完成了2019年-2021年度的业绩承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龚兆龙、王新宇、蔡启孝
2022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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