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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公司治理框架,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公司规范运行的内部控制环境。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风险的控制,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齐备,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较为充分有效,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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