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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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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shenfu 发表于 2022-3-26 00:00:00 浏览:  3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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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27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下达,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准备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为案件之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本金人民币193473885.86元,及本案涉及的本息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息等,本案审理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在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准备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2022年1月14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凯乐科技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事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提起诉讼,武汉中院已同意受理本案。投资者可查阅公告(凯乐科技公告编号:临2022-007)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22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01民初1098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信用证垫款本金27705445.86元及截至2022年1月 25日的利息 279896.01 元,并按 2020年 12月 24日编号 127XY202003801702《国内信用证开证合作协议》所约定的计息标准和方式承付该部分信用证垫款自
2022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和复利;
2、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65768440元及截至2022年1月25日的利息 864468.71 元,并按编号 127XY202003801701《银行承兑合作协议》所约定的计息标准和方式计付该部分承兑汇票垫款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
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
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 46 号凯乐花园 7 栋 l 层 3 室房地
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37号]折价或拍
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承付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
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号凯乐桂园 S-l栋 31套房地产[不
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鄂(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727号]折价或拍卖、变
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
承付的债务范围内,以编号 127XY202003801703《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9906.3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为限优先受偿;
5、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栖凤路 486号凯乐微谷商务中心 l栋 145套房
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证明第0218947号]折价或拍
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承付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应承
付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有权向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8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
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准备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1民初1098号。
特此公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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