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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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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生活 发表于 2022-3-26 00:00:00 浏览:  3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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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沟通,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
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三)新闻媒体;(四)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披露的经营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
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可依法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方式:
(一)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六)一对一沟通;
(七)现场参观;
(八)电话咨询;(九)电子邮件和邮寄;
(十)公共媒体或新媒体平台;
(十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第一节股东大会
第十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
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网址。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投资者可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视情况参加。
第二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
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分析师会议、投资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和
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分析师会议、投资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或
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
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分析师会议、投资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
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分析师会议、投资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或
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投资说明会、业绩
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投资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四节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
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
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第三十六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七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
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
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二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
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咨询电话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节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办公室的协助下履行
以下职责:
(一)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二)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
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前,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
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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