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323|回复: 0

三诺生物: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复制链接]

三诺生物: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wingkuses 发表于 2022-3-26 00:00:00 浏览:  3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2022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公司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管
理制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应当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得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
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七条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回购股份的基本要求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
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因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该等股东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第十一条公司应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
当在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公司因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第十二条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
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并在回购股份方
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包含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等多种情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种用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公司因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回购股
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回购方案中未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四条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
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因本管理
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因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数量,因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回购股份的,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实施股份发行行为,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自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
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
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回购股份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公司可以聘请
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三章回购股份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公司进行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到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
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议人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
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
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
会计处理等事项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公司因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因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
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
第二十九条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
注销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因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或者收
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当对回购股份方案披露的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第三十三条回购股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
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
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
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如适用);
(九)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如适用);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一)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回购规则》、本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
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披露股东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回购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回购股份方案所列事项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三十八条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进行对照,就回购实施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拟注销回购股份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以及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回购股份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或者转让事宜。
第四十二条公司因本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并至少公告以下内容:
(一)减持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
(二)减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拟减持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减持的价格区间;
(五)减持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及使用安排;
(七)预计减持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减持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分析;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减持的委托;
(三)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
百分之二十五,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应当在以下时间
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一)在首次减持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减持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三)在回购股份期间内,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和比例、购买
的的最高价、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五)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六)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行为。
第四十六条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在减持期限届满
或者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时,应当停止减持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当在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比例、减持所得资金总额与减持计划进行对照,就减持实施情况与减持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七条公司回购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根据有关规定在三年持
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及时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
第四十九条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公告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将回购所需资金全额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条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过预定回
购的股份数量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公司应当全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
第五章回购股份的日常监管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
信息管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将下列相关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含主要负责人);
(三)回购方案的提议人及其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主要负责人)(如适用);
(四)为本次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适用);
(五)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
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二条公司未按照本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份信息的,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第五十三条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采取责令改正
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予以处罚,涉及犯罪的,将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公司计算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时,总股本以公司最
近一次公告的总股本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公司计算定期报告中每股收益等相关指标时,发行在外的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
东、提议人、第一大股东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十六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4 13:37 , Processed in 0.130716 second(s), 2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