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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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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涨停牛股 发表于 2022-3-25 00:00:00 浏览:  5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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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 PINXIANG YU、唐洋明、杨笛已回避表决。公司对本项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及研发进度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营业收入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行业政策、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公司的产品储备是未来业务发展的基础,根据公司制定的“仿创结合”战略,本次激励计划还选取了创新药的“IND申报”和“取得临床批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药物研发的阶段性节点作为考核指标,同时使用创新药和仿制药两个研发进展并驾齐驱,有利于加快公司产品转型,有利于战略目的的实现,取得相关研发进展将有助于公司建立更丰富的产品储备,有利于提升公司品牌和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市场开拓带来更大的增长空间。考虑研发进度受研发周期、实验结果、申报情况等影响,不一定与单个会计年度完全匹配,故该考核维度按照累计值考核更符合相关工作特点。
本次激励计划在公司层面业绩设定了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业绩增长水平与权益归属比例的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归属的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对公司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 PINXIANG YU、唐洋明、杨笛已回避表决。公司对本项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独立董事:李瑶、钟廉、胡文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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