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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涛股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涛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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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涛股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涛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2-3-26 00:00:00 浏览:  4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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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洪涛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31、41及42层邮编:518034
24DE/31DE/41-42 Floor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三月
第1页共7页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洪涛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4547/FY/2022-112
致: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洪涛股份”)的委托,指派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洪涛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召开情况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3月10日,公司董事
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洪涛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
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效力等重要事项。
3、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
发西路28号洪涛股份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苏毅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4、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22年3月21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洪涛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第1页有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债券持有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3名,持有或代表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面值合计为人民币29687000.00元,占未偿还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面值总额的3.610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议案:《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9.687万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债券总张数的1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债券总张数的0%;
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债券总张数的0%。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面值合计数额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权持有人同意,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议案形成有效决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
第2页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第3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涛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
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经办律师:
朱永梅
负责人:
马卓檀邬克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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