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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相关意见:
一、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认真审核候选人工作履历、教育背景、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认为候选人潘长勇先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职业能力及专业素养。因此,我们同意补选潘长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其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尔奎、栾大龙、王以朋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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