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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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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wingkuses 发表于 2022-3-26 00:00:00 浏览:  3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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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
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2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1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
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身份信息(格式见附件一):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
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二)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格式见附件三),由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2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1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上市满1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3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1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
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每年的第1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1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含第18个月);
4(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含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含第12
个月);
(四)实际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六)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其持公司股份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锁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锁定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5(四)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
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章规定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
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
6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属于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属于本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
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
7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
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本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
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在禁止买卖公
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第
八条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
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9附件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
10附件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拟交易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股票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
11附件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本公司股票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下,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本人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亲属(姓名):
交易主体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
注册号:
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数量股/份交易均价元
截至目前,上述交易主体持有公司股票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股。
特此申报。
申报人:
年月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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