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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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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3月修订)

沐晴 发表于 2022-3-29 00:00:00 浏览:  3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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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定,为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
事会申报个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四、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在任期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1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必须满6个月后才能抛售新增股份数的25%,且再次买入时间须与前次卖出时间间隔6个月以上(上述“买入后6个月后抛售”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后才能卖出;“卖出后6个月后再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后才能再买入)。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九、董事会秘书应在第八点所述时点以及其他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
内填写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确认函交与问询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十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动后,需在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2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十三、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四、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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