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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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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shenfu 发表于 2022-3-28 00:00:00 浏览:  5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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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对象为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核心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28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6.1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8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536400股。
独立董事:龚兆龙、王新宇、蔡启孝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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