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2022年3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
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表决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3月24日,向符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114.9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0元/股。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1.2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3.75万股。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将“精密及超精密光学加工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充盈公司现金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