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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电投能源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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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电投能源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富贵 发表于 2022-3-30 00:00:00 浏览:  4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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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108 号
致: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周二)14:00在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沟大街交汇处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机关办公楼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丽律师、罗聪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通知了各股东。
13.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周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周二)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3月29日(周二)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2304715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0346%。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834042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40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1. 《关于投资建设上海庙至山东特高压外送通道阿拉善基地 400MW 风电项目的议案》;
2. 《关于投资建设晋中市榆次区 100MW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议案》;
3.《关于投资建设通辽100万千瓦风电外送项目的议案》;
4.《关于注册成立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2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6.《关于投保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3(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丽罗聪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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