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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98证券简称:金博股份公告编号:2022-037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2/4/62022/4/72022/4/7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3月18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050000.00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自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日至实施权益分配股权股份登记日期间,因股权激励归属、可转债转股等因素引起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金博转债”于2022年2月7日进入转股期。截止
2022年3月28日收盘后,因“金博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0200160股。
因“金博转债”自2022年3月29日至权益分派登记日停止转股,公司权益分派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2年3月28日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02001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50040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2/4/62022/4/72022/4/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廖寄乔和益阳荣晟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
者及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与投资部
联系电话:0737-6202107特此公告。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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