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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事前核查,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入款项的关联交易事宜进行事前核查,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入款项事项,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经营周转的需要,借款利率较为合理,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该项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煜、汤先国、徐辉
2022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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