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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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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小股 发表于 2022-3-31 00:00:00 浏览:  4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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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香港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3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22]第0729号
致: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清律师、姚程晨律师(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因国家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需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8号研发楼1209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海鹰先生主持,因疫情防控需求,董事长李海鹰先生通过视频方式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间为:2022年3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董事会已以公告形式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截至2022年2月24日,公司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8798783股,占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的7.39%。因此,扣
减公司已回购股份28798783股,公司实际拥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的股份数为360817637股。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95人,均为截至2022年3月25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932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0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53152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1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78023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781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95%。
其中: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78023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92%。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视频见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相应资料,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内容一致;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审核了表决票和表决结果,并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http://wltp.cninfo.com.cn)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视频见证,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135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852%;反对
110178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37%;弃权9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62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374%;
反对11017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594%;弃权
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105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815%;反对
109967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76%;弃权25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5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66%;
反对10996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834%;弃权
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105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815%;反对
110081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17%;弃权136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5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66%;
反对11008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245%;弃权
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3月30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赵清
_________________姚程晨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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