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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太极集团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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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太极集团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梦醒 发表于 2022-3-31 00:00:00 浏览:  4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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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2022﹞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1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2(九)前述(一)至(八)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3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
《证券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4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
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5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6(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须在
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保密的
各项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由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上述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或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7案。
证券公司、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8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保密责任及要求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
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
9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修改时亦同。2011年11月施行的《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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