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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宗润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人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适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情形。我们认为宗润福先生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宗润福先生、李风莉女士、陈兴隆先生、顾永田先生、汪明波女士、崔晓微女士、张新超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人选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适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情形。我们认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议案》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薪酬水平制定的,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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