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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维
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独立。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较为完整,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要求。
二、2021年,公司未有违反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现阶段内部控制的实际状况,监事会对评价报告无异议。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肖丽、张雪梅、刘春媚
2022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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