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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翎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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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翎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3月)

稳稳的 发表于 2022-3-31 00:00:00 浏览:  3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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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0二二年三月
1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股批[1998]9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20000000000253。
第三条公司于2014年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2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220 万股并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 Tianjin Pengling Group Co.LTD 。
第五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1703号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4794403元。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顾客的忠诚和信任而持续改进。
鹏翎的顾客,都是源于对鹏翎的忠诚和信任;
鹏翎应珍惜顾客对我们的忠诚和信任,将这种忠诚和信任作为责任而努力,不断为顾客提供质量新任、品格信任、能力信任和前景信任,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研发、制造、销售;汽车模具设计、制造;质检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厂房租赁业务。(以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
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
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0575200股。由248名自然人于1998年9月14日以各自所拥有的原天津市大港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股数和出资方式列表如下:
发起人序号认购股数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姓名
1王志田84655120109650615301净资产出资
2王泽敏82199120109691229306净资产出资
3王泽云82199120109650105301净资产出资
4王泽凤82199120109620904306净资产出资
4发起人
序号认购股数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姓名
5张洪英82199132930670924282净资产出资
6刘元玖71041120109790227301净资产出资
7王志冬82199120109790116301净资产出资
8陈长海82199120109660722301净资产出资
9陈长和82199120109640121301净资产出资
10吴庆云85969120109670126302净资产出资
11刘元明82199120109631127301净资产出资
12刘永清58827120109600712301净资产出资
13吴英斌80813120109760516301净资产出资
14张兆霞82199120109770805302净资产出资
15张兆林82199120109491230301净资产出资
16王忠升104517120109710222301净资产出资
17王志强82199120109660315301净资产出资
18郭俊利93891120109790127303净资产出资
19郭俊财71574120109710908301净资产出资
20吴英文56265120109580822303净资产出资
21刘世柱82199120109730210301净资产出资
22刘元浩85779120109761102301净资产出资
23程俊林89740120109760314301净资产出资
24马振英59882120109520109301净资产出资
25夏吉良82199120109641120301净资产出资
26刘世辉123748120109650208301净资产出资
27刘世歧89740120109650521301净资产出资
28刘汉华89740120109580312305净资产出资
29韩月歧82199120109780128303净资产出资
30丁盛茹82199120112700303372净资产出资
31沈学昆71041120109580330301净资产出资
32沈学来59882120109750306301净资产出资
33王之庆89740120109631007806净资产出资
34薛从建93891120109700407301净资产出资
35李金玉80366120109631007806净资产出资
36刘凤莲89740120109590808304净资产出资
37张忠会89740120109660812302净资产出资
38王昌风82199120109610129304净资产出资
39屈风秀71041120109690611302净资产出资
40张玉清30786120109350303301净资产出资
41李朝勋104516120109440812301净资产出资
42张景生82199120109680915301净资产出资
43刘元广71575120109781027301净资产出资
44韩金明142370120109450314301净资产出资
5发起人
序号认购股数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姓名
45刘汉国142370120109530303301净资产出资
46王绍国104516120108700923301净资产出资
47张宝柱82199120109700213301净资产出资
48王强59882120109780920301净资产出资
49陈景俊73497120109500720304净资产出资
50陈风荣64396120109480205302净资产出资
51李秀风64396120109580120304净资产出资
52王月发64396120109680811303净资产出资
53薛思强86712120109551205301净资产出资
54刘汉芬86712120109640608304净资产出资
55张宝琴82199120109761101304净资产出资
56沈春苗82199120109760115302净资产出资
57刘丽82199120109751114302净资产出资
58刘振香62147120109680227306净资产出资
59张兆霞86712120109541220302净资产出资
60薛从才64396120109640116301净资产出资
61王培森86523120109701204301净资产出资
62刘全增84655120109700305303净资产出资
63张学震82199120109760808301净资产出资
64王泽龙86712120109540822301净资产出资
65周庆水86712120109550623301净资产出资
66赵宝莲86712120109560417304净资产出资
67张万奎86712120109580606301净资产出资
68王金香64206120109650808304净资产出资
69王竹营86712120109711007301净资产出资
70王竹清86712120109550308301净资产出资
71韩月江64396120109690226303净资产出资
72刘世伟86523120109700404301净资产出资
73张万帮86712120109590909301净资产出资
74王霞82199120109740529302净资产出资
75高会杰86712120109660601301净资产出资
76姚忠歧86712120109630122301净资产出资
77邢春发86712120109641026301净资产出资
78宋长春64396120109720409301净资产出资
79张立苹86523120109700807372净资产出资
80崔振荣64396120109541006302净资产出资
81何凤春64396120109550213301净资产出资
82何秀玉109029120109530811302净资产出资
83张洪利86712120109620925303净资产出资
84柴润凤86712120109490421302净资产出资
6发起人
序号认购股数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姓名
85刘元翠86712120109730410302净资产出资
86赵荣凤86712120109541124302净资产出资
87贾炳礼86523120109670806301净资产出资
88吴英俊86712120109690626303净资产出资
89赵国庆86712120109670221301净资产出资
90薛崇会86712120109631008302净资产出资
91刘全福86523120109660423303净资产出资
92王之虎86712120109621039303净资产出资
93张万杰105639120109570526301净资产出资
94刘祥艳60055120109750623302净资产出资
95刘汉山86712120109951224301净资产出资
96宋云利86712120109700415301净资产出资
97李忠会86712120109660311301净资产出资
98张庆生64396120109650103301净资产出资
99程玉林86712120109740315301净资产出资
100韩义明86712120109570825301净资产出资
101王荣己86712120109530116301净资产出资
102蔡连旺64396120109541215301净资产出资
103张兆辉248337120109590112303净资产出资
104王泽祥426754120109560121301净资产出资
105刘世林109031120109510128309净资产出资
106吴长兰86714120109610315302净资产出资
107刘俊英86714120109700828301净资产出资
108郭金帮109031120109540922301净资产出资
109刘世阁86714120109670108303净资产出资
110刘世明86714120109640526301净资产出资
111刘霞86714120109670910302净资产出资
112张万通109031120109541207301净资产出资
113刘元会86160120109701212301净资产出资
114张万明64397120109461118301净资产出资
115刘元珍82200120109750209302净资产出资
116张庆文64397120109490510301净资产出资
117郭连发86714120109570816305净资产出资
118薛崇勇86714120109530114301净资产出资
119陈长强86714120109591230301净资产出资
120张秀金86714120109590524302净资产出资
121王志海109031120109440924301净资产出资
122张忠发239659120109600128303净资产出资
123王培轩109031120109670619301净资产出资
124张万胜86714120109670620301净资产出资
7发起人
序号认购股数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姓名
125崔桂枝109031120109630203302净资产出资
126岳桂枝86714120109570816302净资产出资
127薛从锁86714120109640504301净资产出资
128刘涛86714120109740508301净资产出资
129韩龙霞39831120109750726302净资产出资
130薛从镇82200120109760414301净资产出资
131韩木春64207120109710216301净资产出资
132蔡宝明41890120109671009301净资产出资
133韩孝林64397120109470305301净资产出资
134白玉海86714120109551129301净资产出资
135王荣廷64207120109481027304净资产出资
136张庆发86714120109650712301净资产出资
137张宝海224958120109670602301净资产出资
138王凤祥109031120109651102301净资产出资
139张增平64397120109590407302净资产出资
140张会琴86714120109570610302净资产出资
141杜春云75555120109630615302净资产出资
142李凤海121348120109630406301净资产出资
143王凤云86714120109195812253023净资产出资
144韩木友64397120109690728301净资产出资
145刘世鹏86714120109641216301净资产出资
146王月亮86714120109660720301净资产出资
147白玉梅53238120109651123352净资产出资
148刘世江109031120109670629301净资产出资
149刘世坤86714120109691007301净资产出资
150马文明64397120109640822301净资产出资
151李立香64397120109651125304净资产出资
152杜德平86714120109520921302净资产出资
153刘芳生109031120109560227303净资产出资
154苑金荣38569120109610314302净资产出资
155张金来94082120109730305301净资产出资
156王兴利86714120109531208301净资产出资
157薛秀珍83877120109691229302净资产出资
158张金武109031120109601209301净资产出资
159韩龙兰85399120109710427302净资产出资
160刘世菊275115120109631018304净资产出资
161刘明珍86714120109590726302净资产出资
162刘世举86714120109680125303净资产出资
163姚忠林86714120109650518301净资产出资
164王志周42893120109490302301净资产出资
8发起人
序号认购股数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姓名
165张立敬64207120109540202302净资产出资
166刘全国64207120109661220301净资产出资
167张万坤97872120109730312301净资产出资
168张庆富75555120109660722301净资产出资
169张万广86524120109680629301净资产出资
170张春礼53238120109530410301净资产出资
171沈义华76820120109500515301净资产出资
172高提友64397120109690906301净资产出资
173王竹祥86714120109630503301净资产出资
174孙树江64207120109710331301净资产出资
175张洪祥82200120109581212303净资产出资
176孙树海86714120109670125301净资产出资
177刘永久79009120109640127301净资产出资
178刘全华104517120109690327301净资产出资
179张洪起860068120109560906301净资产出资
180李金楼257116120109680613303净资产出资
181王连生86714120109661126301净资产出资
182李如棠78603120109580220301净资产出资
183刘俊涛45127120109770123301净资产出资
184王志宝56286120109750201301净资产出资
185张兆怀56286120109620812303净资产出资
186徐廷霞78603120109630727304净资产出资
187边红花76371120112650717372净资产出资
188白春梅78603120109751025302净资产出资
189韩龙泉54400120109720915301净资产出资
190王兴轮76717120109560826301净资产出资
191张秋利32083120109660113301净资产出资
192吴英娟63327120109771205302净资产出资
193李汉华76717120109721108402净资产出资
194柴德香76717120109630916372净资产出资
195沈春锁76717120109730624301净资产出资
196李吉梅432411201097302250302净资产出资
197刘明荣76717120109600325304净资产出资
198宋长禄76717120109710616301净资产出资
199李凤英76717120109710123302净资产出资
200薛建白76717120109710124302净资产出资
201薛崇娟54400120109690414304净资产出资
202张兆玲76717120109670602304净资产出资
203王德良54400120109630803301净资产出资
204蔡宝平54400120109611016301净资产出资
9发起人
序号认购股数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姓名
205刘元发76717120109681225301净资产出资
206程汝忠54400120109681125301净资产出资
207余国臣26116120109771207303净资产出资
208刘金忠72540120109700707303净资产出资
209刘德龙54400120109620307301净资产出资
210李培瑞54400120109650330302净资产出资
211刘汉珍76717120109640415304净资产出资
212张德娟76717120109710130302净资产出资
213张庆华76717120109720705302净资产出资
214王同年76717120109680121305净资产出资
215夏吉臣72203120109570824301净资产出资
216刘祥平72203120109681227302净资产出资
217王艳72203120109710414302净资产出资
218刘之利49886120109631029303净资产出资
219刘世章72203120109740106301净资产出资
220张万元72203120109620617301净资产出资
221阎少杰72203120109690619301净资产出资
222梁广华49886120109701222302净资产出资
223张丽华27569120109781121302净资产出资
224吴英智49886120109750320301净资产出资
225李玉楼49886120109640421301净资产出资
226王兴森72203120109670420301净资产出资
227张洪义94520120109650217301净资产出资
228李玉江72203120109670115301净资产出资
229王同柱72203120109720802301净资产出资
230王兴和38728120109690303301净资产出资
231张恩霞72203120109620727304净资产出资
232刘世文94520120109660925301净资产出资
233王美玲72203120109640627304净资产出资
234孙树清36496120109600427301净资产出资
235刘世生72203120109581221301净资产出资
236张兆英436771201097908302净资产出资
237宋会勐10000120113770520281净资产出资
238尚志鹏10000120111750903351净资产出资
239邱善华10000370206730113161净资产出资
240王飞10000370206750824165净资产出资
241于江10000120111770109451净资产出资
242刘建林10000120113770516281净资产出资
243王志和11158120109781211303净资产出资
244宋长青11158120109750910301净资产出资
10发起人
序号认购股数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姓名
245王竹财11158120109760721301净资产出资
246韩广强11158120109730729301净资产出资
247韩月水11158120109710625301净资产出资
248刘继军11158120109740522301净资产出资
合计20575200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6479440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64794403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11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原股东首次公开发售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时出具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减持、回购公司股票。
对于未来公司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及增持或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12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5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
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16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17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18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19(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对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规则进行实质性调整
20或者修订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监事候选人的产生,由前任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为保持公司决策层的相对稳定,公司经营战略和文化的延续,在董事、监事任期届内,或届满实行换届选举时,新入选董事、监事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二分之一,但董事、监事因客观上不可能实现上述更换比例时,更换比例作相应调整。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且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该议案表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2、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
21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在差额选举时,两名董事候选人所得股权数完全相同,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股东大
会应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股权数多的当选。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2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大会关于
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审议通过,律师对表决结果发表肯定性的法律意见后就任。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23(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由董事会依法在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人,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1-2人。
公司聘请的3名独立董事中,一名应具有丰富的会计或审计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士或专家,一名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士或专家,一名应具有丰富的熟悉本公司所属行业的专家或资深管理人士。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章
程和公司的《独立董事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25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相关事项,本章程中未明确的,公司可以另行制定相关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二)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涉及公司利润分配时,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26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向总裁和董事会负责,副总裁根据总裁的指派行使总裁的部分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28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9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30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现金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31公司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外,
公司董事会每次换届后,新一届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本届董事会三年任期内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可以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符合本章程规定。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考虑公司未来的公司成长性、摊薄后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变化、股票供应量增加对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影响等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实地接待、邀请参会等方式),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鉴于公司现阶段处于成长期,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22、股票股利的分配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公司可以单独或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1)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2)股票股利的分配比例
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否则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状况决定进行年度现金分红或中期现金分红。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修订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实地接待、邀请参会等方式)。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发表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直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和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用。
33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电话、传真、邮件等通知方
34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电话、传真、邮件等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已收件人已电子邮件等形式回复确认收到邮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报刊)》(待公司上市后选择确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其他专业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选定的专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选定的专业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5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选定的专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选定
的专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36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37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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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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