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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轮股份: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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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轮股份: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富贵 发表于 2022-4-2 00:00:00 浏览:  4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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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6证券简称:银轮股份公告编号:2022-028
债券代码:127037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2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2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上公示了本次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4、2022年3月25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及在公司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2022年4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调整情况
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3名激励对象自
愿放弃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取消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29.00万份。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88名变更为384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978.00万份变更为4949.00万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二)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激励对象、授
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
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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