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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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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3-31 00:00:00 浏览:  5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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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含二级子公司)自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拟
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取得适当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对公司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含二级子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华鹏飞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上述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相关事宜。
三、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京豫先生及其配偶齐昌凤女士、华鹏飞
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齐磊先生共同为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飞供应链”)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华鹏飞供应链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共同对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有利于保证公司子公司正常的经营融资需求,提高其融资能力。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上述担保或反担保行为相关会议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或反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项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艳玲盛宝军龚凯颂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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