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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论,公司董事会拟订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拟订的2021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投资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审议了《公司关于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项议案能够使公司合理运用东北特钢集团的资源,获得关联方在销售、采购业务上支持,保证公司经营和稳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通过这些日常关联交易,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的正常进行,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1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能
够胜任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葛敏兆文军刘艳萍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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