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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新能: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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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新能: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涨停牛股 发表于 2022-4-2 00:00:00 浏览:  3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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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龙岩卓越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
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卓越新能2021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黎友强、周建武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现场)、2022年2月14日至2月20日(现场)、
2022年3月27日(远程)
(四)现场检查人员
黎友强、苏榕、周建武
(五)现场检查手段
1、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13、了解公司三会运作情况并查阅本持续督导期的三会文件;
4、核查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6、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7、核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资料;
8、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董监高承诺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卓越新能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等资料,查阅了内审部工作报告,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对公司提供资料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高管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对公司提供资料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财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2经对公司提供资料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
经对公司提供资料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重大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对公司提供资料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所在行业及市场信息,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对公司提供资料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32021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就其现场检查发现的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财务核算和会计科目列报方面的问题,要求公司制定整改措施。目前,公司已完成整改。
建议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卓越新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对公司提供资料的核查,保荐机构经过现场检查后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4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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