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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晶科技: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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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晶科技: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归 发表于 2022-4-1 00:00:00 浏览:  4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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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锡和
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计31.08%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法定条件。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安徽新材料基金、淮北中小基金、淮北盛大建投,不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本
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
1/3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方与上市公司亦无关联关系,据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5、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交
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7、公司已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
产进行审计、评估,标的资产最终的交易价格将由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协商确定,并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作价作为定价依据,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并签署协议确定,以确保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平、合理。本次交易定价依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体现了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8、本次交易方案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保障措施,相关主体对保障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10、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2/3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规定。
11、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
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生效。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已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曾会明刘江涛刘渊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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