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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轮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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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轮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富贵 发表于 2022-4-2 00:00:00 浏览:  4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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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1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均已成就。
2、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进
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等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8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949.0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俞小莉、刘海生、彭颖红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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