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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致软件: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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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致软件: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3-31 00:00:00 浏览:  2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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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发行
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和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调整,公司根据前述调整编制的《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1订稿)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调整,公司根据前述调整编制的《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调整,公司根据前述调整编制的《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调整,公司根据上述调整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相应同步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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