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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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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2-4-2 00:00:00 浏览:  4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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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四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九阳股份现时持有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00742442772T”的《营业执照》。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信息、公司公告信息以及《营业执照》,九阳股份成立于2002年7月8日,营业期限为2002年7月8日至长期,注册资本为76701.7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宁宁,住所为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经营范围为小家电产品和厨房用具的研发、生产及技术咨询;粮食的储藏及加工,食品生产和加工(凭许可证经营)(不含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房屋租赁;国内广告业务;经济贸易咨询。(外资产业指导目录特别管理规定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九阳股份于2008年4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6700万股,并于2008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A 股股票代码为 00224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九阳股份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2022年3月28日,九阳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2年4月1日,九阳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任何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发表的意见,以及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
公告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章第(四)项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总人数预计不超过
30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参与情况及股票购买实际情况确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为公司员工,符合《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员工薪酬、员工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08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包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九阳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二级市场购买(包括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72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24
个月后、36个月后、48个月后和60个月后,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分5期解锁,解锁比例分别为20%、20%、20%、20%、20%。
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72个月,符合《指导意见》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不超过800.00万股,约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4%,具体受让回购股票数量根据公司实际回购情况确定;拟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在二级市场上购买的标的股票,购买价格依照届时市场价格,购买总金额不超过
20000.00万元,以截至2022年3月29日收盘价16.37元/股测算,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规模不超过1222.00万股,约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5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以实际交易及过户结果为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
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符合《指导意见》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已制定《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符合《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
(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5)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6)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8)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9)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10)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2)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3)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4)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15)其他重要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主要内容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九阳股份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22年3月2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
2、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杨宁宁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九)条、第(十一)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6
条第1款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22年4月1日对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1、鉴于公司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后,根据最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及监管要求,需要对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2、《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3、本次修订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4、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6、公司董事会中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
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修订后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十)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第6.6.6条第3款的规定。
4、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监事会认为“1、《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2、《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3、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升公司整体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章程》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指导意见》第(十)条和《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第6.6.6条第3款的规定。
5、公司聘请本所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九阳股份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待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2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程序。
四、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人员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关联关系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
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1、除上述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控股
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2、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利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较低,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2、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2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
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露经审议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4、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
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5、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
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6、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7、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产生管理委员会的,应当在持有人会议决议后及时公告管理委员会成员是否在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的,
第一大股东)单位担任职务,是否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
8、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员工持股计划变更、提前终止,或者相关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
(3)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
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出现单个员工所获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1%的;
(5)触发兜底等安排但未能如期兑现的;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完毕全部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披露内容至少包括减持期间、股份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进行减持的部分,还应当披露受让方与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10、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
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1、至迟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7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主要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
表决安排以及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1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4月1日出具,正本一式叁(3)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强林琳
________________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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