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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2022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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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2022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小燕 发表于 2022-4-2 00:00:00 浏览:  5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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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048-1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目 录
释义....................................................2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5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6
三、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10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1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2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3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3
八、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15
九、结论意见...............................................15
1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大华股份、公司指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本《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指激励计划/本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指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股票期权指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附限制性条件的大华股份人民币普限制性股票指
通股(A 股)股票本次股权激励指大华股份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按照本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激励对象指(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指大华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大华股份董事会监事会指大华股份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大华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所指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048-1号
致: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大华股份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大华股份本激励计划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乃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大华股份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大华股份在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大华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大华股份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
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3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大华股份、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
1.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2.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3.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7.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8.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4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大华股份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1.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73号)和深交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8]66号)的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168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其股票于2008年5月20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大华股份”,股票代码为“002236”。
2.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网站(网址:https://www.qcc.com/)(检索日期:2022年4月1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华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27215176K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002236
注册资本299455.073万元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傅利泉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服务、销售,电子产品及通讯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及销售,网络产品的开发、系统集成与销售,电子经营范围产品工程的设计、安装,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1年3月12日营业期限2001年3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5(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根据《公司章程》、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121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186 号”《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大华股份公开披露的《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大华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华股份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经查验,《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或说明,
6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主要具体内容如下:
(一)获授条件和绩效考核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设置了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且设置了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在内的绩效考核指标,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详细披露了绩效考核指标,并充分披露了绩效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标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解除限售/行权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未超过10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多期股权激励计划
经公司2018年9月14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5月
12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实施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有关激励计划正在实施中。本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与前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指标时间段并不重合,不存在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情形;
且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
7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与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查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14972.8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99455.073万股的5%,其中,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7486.40万份,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为7486.40万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获授的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占本计划公告姓名职位数量(万份)期权总数的比例日总股本比例
董事、
张兴明72.000.96%0.02%执行总裁
赵宇宁高级副总裁54.400.73%0.02%
朱建堂高级副总裁42.400.57%0.01%
许志成高级副总裁42.400.57%0.01%
江小来高级副总裁42.400.57%0.01%
刘明高级副总裁42.400.57%0.01%
李智杰高级副总裁42.400.57%0.01%
董事会秘书、高
吴坚42.400.57%0.01%级副总裁
高级副总裁、财
徐巧芬36.400.49%0.01%务总监
宋轲高级副总裁36.400.49%0.01%核心骨干人员
7032.8093.94%2.35%(共4335人)
合计7486.40100.00%2.5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占本计划公告姓名职位
票数量(万股)性股票总数的比例日总股本比例
董事、
张兴明108.001.44%0.04%执行总裁
赵宇宁高级副总裁81.601.09%0.03%
朱建堂高级副总裁63.600.85%0.02%
许志成高级副总裁63.600.85%0.02%
江小来高级副总裁63.600.85%0.02%
刘明高级副总裁63.600.85%0.02%
李智杰高级副总裁63.600.85%0.02%
吴坚董事会秘书、高63.600.85%0.02%
8级副总裁
高级副总裁、财
徐巧芬54.600.73%0.02%务总监
宋轲高级副总裁54.600.73%0.02%核心骨干人员
6806.0090.91%2.27%(共4335人)
合计7486.40100.00%2.50%
(六)授予/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查验,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为: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16.51元;(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16.86元。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了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为: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8.26元;(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8.43元。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了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七)限售期/行权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三期解除限售,首次解除限售之日为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每期时限不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查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首次可行权日为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未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
9股票期权总额的50%,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
(八)回购/注销事项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激励计划(草案)》对公司存在终止实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况时的限制性股票之回购、股票期权之注销事项
作出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二条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
的程序如下:
1.2022年3月30日,公司第七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2022年4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中对关联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
3.2022年4月1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
10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4.2022年4月1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且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从公司
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两个维度进行综合考核,可以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经查验,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尚须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应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激励
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的自查报告。
5.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须履行《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后续程序;本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本激励计划涉
11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345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出具的说明、
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检
索中国证监会(网址: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网址:http://www.szse.cn/)、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http://www.sse.com.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及百度搜索(网址:https://www.baidu.com/)网站(检索日期:2022年3月20日-2022年4月1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22年4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12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已及时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与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实行,公司尚需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实行,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的书面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经查验,公司本激励计划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2022年4月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
(1)《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
1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对象符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2.监事会意见
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监事会经审
议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
14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
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任董事张兴明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董事长傅利泉、董事陈爱玲与激励对象来利金、陈建峰为亲属关系,公司其他现任董事与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董事已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中对关联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关联董事已回避对本激励计划现阶段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符合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应当履行的
法定程序,公司尚须履行《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后续程序,本
15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四)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
(五)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七)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八)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联的董事已在审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中对关联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1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李洁尹梦琦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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