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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作为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的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的条件和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财务报告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王锦霞阳前林廖圣林
2022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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