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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进行了
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
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助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用途为“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及二级市场出售,用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相关规定;回购的资金全部为公
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卢世华、陈玲、郑启福
2022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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