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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固定收益凭证、有保本预定的投资产品等)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产品,整体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所需及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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