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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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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2-4-8 00:00:00 浏览:  4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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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4月7日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对公司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召开本次会议的以下相关文件:
1、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2、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7);
3、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更正通知》(公告编号:2022-029);
4、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变更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地点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5);5、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
的《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6、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
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补充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7、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1年7月8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作
出(2020)甘12破申1号《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恒康医疗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甘12破1-1号《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管理人。
根据恒康医疗分别于2022年3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2022年3月24日公告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更正通知》以及2022年3月31日公告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变更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地点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已于出资人组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表决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会议登记等事项。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7日14:30于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金桔饭店18层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既可以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也可以登
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2022年4月7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现场查验,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03月
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
有恒康医疗股票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4225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2170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恒康医疗重整案合议庭成员、出资人、管理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中,对于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所律师和一位出资人代
表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恒康医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出资人共75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
696395888股;同意6588958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62%,反对375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出资人组会议审议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康医疗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朱小辉王伟
经办律师:
柯湘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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