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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富技术: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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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富技术: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独家 发表于 2022-4-8 00:00:00 浏览:  4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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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8证券简称:锦富技术公告编号:2022-028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
⑵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88号人工智能产业园C1-601
管理总部会议室。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⑴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95467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255%;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34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4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⑵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4047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370%。
⑶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625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85%。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031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33%;反对43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676%;反对434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9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031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33%;反对43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676%;反对434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9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031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33%;反对43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676%;反对434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9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031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33%;反对434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5%;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676%;反对
434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65%;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031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34%;反对434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709%;反对434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6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031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34%;反对434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709%;反对434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6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7、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以资抵债相关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865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97%;反对600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551%;反对600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12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865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98%;反对600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584%;反对6006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031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34%;反对434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709%;反对4348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96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865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98%;反对
600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584%;反对6006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孟文翔律师、刘靓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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