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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聚能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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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聚能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93入市 发表于 2022-4-12 00:00:00 浏览:  4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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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2021年度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全资子公司或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行为。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二、独立董事对2021年度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处置)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2021年度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处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理由和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三、独立董事对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审阅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本年度分红派息预案
为: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52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7.00元人民币(含税),共派发现金36960万元人民币(含税)。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预案须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对
现金分红要求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现金流状况及未来资金需要等实际情况,符合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决策机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目前所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的主要方面。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与事项均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对完善、有效,基本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重要缺陷。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制订《公司管理层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同意《关于制订的议案》并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兼任公司高管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制度尚须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公司管理层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企业发展战略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完善薪酬考核,激励公司管理层增创效益,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实现,公司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该制度。
六、独立董事对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2022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及管
2理层年薪额度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公司管理层绩效考核自评报告》。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及总经理年薪额度方案》,结合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等综合考评结果确定的高管绩效年薪,审议程序合法,同意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的发放。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及管理层年薪额度方案》,兼任公司高管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方案须待《公司管理层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及管理层年薪额度方案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该方案。
七、独立董事对2021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证券投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证券投资管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证券投资管理规定》范围内进行投资,使公司闲置资金得到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为公司创造价值,未有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相关投资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2021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董事对聘请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事宜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续聘审计单位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等方面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认可意见。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任职资格符合《证券法》有关规定,在对公司2021年度相关审计工作过程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其审计责任,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
3其为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执业资格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其为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唐天云、张平、刘全胜、李锡明
二○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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