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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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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土星 发表于 2022-4-12 00:00:00 浏览:  5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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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 华塑 公告编号:2022-034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4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9:15至2022年4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
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邹军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5980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6850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12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建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084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5%;反对89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33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868%;反对
8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7%;弃权47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吴学俊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084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5%;反对89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33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868%;反对
8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7%;弃权47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卢定人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084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5%;反对89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5%;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33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868%;反对
8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7%;弃权47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赵阳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084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5%;反对89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33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1868%;反对
8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7%;弃权47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永、刘肖
3、结论性意见:经审核验证,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豪(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川中豪【2022】法见字第003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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