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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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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占云 发表于 2022-4-12 00:00:00 浏览:  4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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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制定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
2、若2021年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2019-2021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已达到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104%,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3、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公司的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情况,将留存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用于项目开发及建设、日常运营以及拓展新项目,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为公司及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1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计提依据和原因合理、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计提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2、董事会在对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相对比较完备,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各项重点活动(包括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销售业务、成本和采购、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及对控股子公司控制等)均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未发现有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真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在自愿和诚信的原则下进行,定价方
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控制。
2、公司2021年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额控制在预计范围内,且实际发生总额
未低于预计交易额的80%,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不存在较大差异。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
董事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状况。
综上,我们同意此报告。
5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的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有关的文件,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转授权人士)在不超过
人民币400亿元的范围内一次或多次申报发行境内外各类债务类融资产品,能够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融资成本,提升公司对财务风险的防范能力,保障及促进公司良性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就拟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
金开展的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具有必要性。通过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能更好地规避和防范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2、公司已制定《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明确了衍生品业务的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管理。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业务流程符合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2021年12月31日)》的独立意见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2021年
12月31日)》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关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2021年12月31日)》客观、充分地反映了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
综上,我们同意本报告。
8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1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按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人员因换届、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时间长短计算并予以发放。
2、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董事、监事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洪玉王涌刘园袁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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