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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生物: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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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生物: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wingkuses 发表于 2022-4-12 00:00:00 浏览:  4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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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4证券简称:博雅生物公告编号:2022-021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2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在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泉路333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陶然先生、副董事长廖昕晰先生因疫情影响,无法现场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梁小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2年04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04月1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216680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公司股份总数扣减回购账户股份数,下同)的42.97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所持股份合计205319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179%;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15人,所持股份合计11360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5%。
中小投资者15人,所持股份合计11360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05%。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6445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7%,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205319409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1125930股。
反对23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234700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125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41%;反对2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6445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7%,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205319409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1125930股。
反对23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234700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125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41%;反对2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53581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99%,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205319409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0038730股。
反对132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01%,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321900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038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3642%;反对13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3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6445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7%,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205319409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1125930股。
反对23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234700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125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41%;反对2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6445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7%,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205319409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1125930股。
反对23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2347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125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41%;反对2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6445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7%,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205319409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1125930股。
反对23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234700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125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41%;反对2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3636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55%,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205319409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8317281股。
反对3043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45%,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3043349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17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2114%;反对3043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78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16445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7%,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205319409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1125930股。
反对23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234700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125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41%;反对23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上宣读了《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屈宪纲律师、张鹭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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