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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郑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56号
郑军:
2022年3月17日,你通过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1年8月18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你持有金信诺股份的比例因主动减持、被动稀释等从11.48%降至6.29%,累计变动幅度为5.19%。其中,你于
2022年3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77万股,占金信诺总股份的
0.48%。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卖出金信诺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1.5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1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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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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