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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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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年4月)

小时光 发表于 2022-4-12 00:00:00 浏览:  4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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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
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应向每位独立
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
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1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五条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
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六条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
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
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独立董事对年报审计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公司,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
2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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