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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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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2-4-14 00:00:00 浏览:  4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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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13日在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15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即2022年3月23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登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另公司同期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股东特别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向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具体内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
众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13日在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1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出席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25120243 股(其中,代表 A 股股份为 2739294292 股,代表 H 股股份为
385825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51%。
(2)出席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的 A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39294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45.9107%。
(3)出席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58259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37.565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审议《关于申请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738895992 99.9855 359500 0.0131 38800 0.0014
H 股 385825951 1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312472194399.98733595000.0115388000.0012
2、审议《关于申请开展沪深两市债券做市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738890692 99.9853 364500 0.0133 39100 0.0014
H 股 385825951 1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312471664399.98713645000.0117391000.0012
3、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737246590 99.9252 2008902 0.0733 38800 0.0015
H 股 384857888 99.7491 968063 0.2509 0 0
普通股合计312210447899.903529769650.0953388000.0012
4、审议《关于延长对董事会全权办理配股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737264090 99.9259 1988902 0.0726 41300 0.0015
H 股 384857888 99.7491 968063 0.2509 0 0
普通股合计312212197899.904129569650.0946413000.0013
(二)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1、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737246590 99.9252 2008902 0.0733 38800 0.0015
2、审议《关于延长对董事会全权办理配股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737264090 99.9259 1988902 0.0726 41300 0.0015
(三)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1、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H 股 384857888 99.7491 968063 0.2509 0 0
2、审议《关于延长对董事会全权办理配股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H 股 384857888 99.7491 968063 0.2509 0 0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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