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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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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玻璃心 发表于 2022-4-14 00:00:00 浏览:  4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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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3证券简称:新宁物流公告编号:2022-029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4月14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760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博先生
6、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131515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2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3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曾卓同时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两次表决结果一致),其于2022年4月14日上午9点51分
1通过网络投票进行了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规定,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因此应当以其该次网络投票的结果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为59人(含股东曾卓),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1515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25%;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
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为5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931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31%。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胡适涵先生、李超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程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79682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5881%,表决结果为没有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2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1.2442%;
(2)关于补选胡适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87053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6.1923%,表决结果为当选。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5507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62.8341%;
(3)关于补选李超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86599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8473%,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969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1.2094%;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同意选举南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125383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375%;反对55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380%;弃
权5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999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8.0470%;反对55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546%;弃权5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68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99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视频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32、《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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