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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拟向公司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
借款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需求,促进公司经营发展。本次借款年利率不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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