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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4月1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
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现金购买深圳宇锵新材料有限
公司51%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现金购买深圳宇锵新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可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宗柳陈胜忠陈泽辉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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