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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电: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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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电: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零零八 发表于 2022-4-16 00:00:00 浏览:  5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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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电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205
受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6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
序、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4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航机电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2022年4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五号
院 A 座 25 层 2521 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3名,代表股份191748248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9.358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中航机电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通知所列明的计票规则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191700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1%;反对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1653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2)《关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191700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1%;反对3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1534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3)《关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1700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1%;反对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1653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4)《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16443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8%;反对10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6%;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5)《关于公司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1700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1%;反对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1653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中航机电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6)《关于公司2022年财务预算(草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17140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3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7)《关于公司2022年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及授权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917147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5%;反对32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8)《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224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5269%;反对34098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4530%;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9)《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75881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04%;反对415894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90%;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10)《关于公司审计机构年审工作评价及续聘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1916653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8%;反对4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6%;弃权4147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6%。
(11)《关于修订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79190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30%;反对38262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954%;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中航机电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12)《关于修订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1715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30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13)《关于修订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67672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023%;反对49780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961%;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14)《关于修订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17140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3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15)《关于制定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1715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30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16)《关于制定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1715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3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
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根据统计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议案八《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未获通过,其余议案均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中航机电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中航机电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颜羽
经办律师:颜羽黄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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